承攬工程契約書應扣除營業稅後貼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日有業者因承攬工程訂立契約,因不清楚該如何計貼印花稅票,特地向地方稅務局詢問。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承攬工程契約書憑證之雙方當事人即為立約人,如工程合約書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應就各自所持一份,依合約所載金額負責貼用印花稅票並銷花;如承攬工程契約或所附之詳細價目表已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字樣,以表明內含稅捐者,可以就合約總額扣除營業稅後按1‰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承攬工程合約書如載明含稅金額525萬元,因其內含營業稅25萬元,故計貼印花稅票稅額時,扣除營業稅後即為500萬元的1‰貼用印花稅票。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5/11/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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