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家用房屋空置未使用,不適用自住房屋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施行後,常有民眾詢問,住家用房屋空置但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可否申請適用自住房屋稅率(1.2%)?該局特別提出說明:依據財政部頒定的「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規定,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需同時符合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要件,方可適用自住房屋1.2%的稅率。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指出,房屋空置不符合前揭自住房屋要件,故不適用自住房屋稅率。如嗣後房屋供自住使用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改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民眾仍有疑問,歡迎利用該局電話客服中心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

更新日期:105/11/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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