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自次年期改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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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原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而所稱實際變更使用,凡領有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者,以開工報告書所載開工日期為準;未領取而擅自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例如:整地開發供高爾夫球場使用、建築房屋、工廠、汽車保養廠、教練場等,稽徵機關應查明實際動工年期後,自變更使用之次年期改課地價稅。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洽詢。

更新日期:105/11/18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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