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發展協會如屬公益社團其所有供辦公使用房屋免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社區發展協會如屬公益社團,其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可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房屋稅。惟若以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之房屋作為協會或社區活動埸所,因非屬事業自有,應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課稅面積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東港分局電話(08)8354780分機202-209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5/11/1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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