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稅訂定受理民眾申請105年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規定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本市今(105)年公告地價調整幅度較以往年度大,致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地價稅增加,該處已訂定「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受理民眾申請一百零五年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原則」,對於105年應納稅額因公告地價調整較104年增加達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繳納稅款有困難之民眾,可於今年11月30日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但因持有土地增加或土地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者及法人不適用之。

  該處表示,稅捐稽徵法第2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現行已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因本(105)年公告地價較往年大幅調整,致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地價稅呈大幅遽增,財政部105年11月8日台財稅字第10500700390號函考量地價稅為地方稅課收入及各地方政府就本年度公告地價調整幅度不同,有關納稅義務人本年度地價稅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宜因地制宜,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參酌其他地方政府往例做法,本諸權責辦理。

  該處說明,為協助增加稅額繳納困難者繳納地價稅,對符合一定條件之民眾給予延期或分期繳納措施,相關說明如下:

稅額增加一萬五千元以上,未達十萬元,就增加之稅額得延期一至二個月或分二至三期。

稅額增加在十萬元以上,未達二十萬元,就增加之稅額得延期一至三個月或分二至四期。

稅額增加在二十萬元以上,未達五十萬元,就增加之稅額得延期一至四個月或分二至五期。

稅額增加在五十萬元以上,就增加之稅額得延期一至五個月或分二至六期。

  該處進一步說明,對於經濟弱勢或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稅捐稽徵法第26條已有規定,可於繳納期限屆滿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至於無法適用上開規定者,該處已依財政部函訂定前揭作業原則,並提醒納稅人,凡符合前述規定之民眾如有需要可於今年地價稅繳納期限 (即105年11月30日)屆滿前,至該處或所屬分處臨櫃辦理,如仍有其他疑義,可撥打繳款書上的查詢電話,亦可利用本處服務電話02-23949211分機181、182,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5/11/17

發佈單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105/11/18

105/11/17

105/11/17

105/11/17

10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