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經核准免稅後,同戶二親等車主與身心障礙者戶籍未設同址,徵補稅之規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陳先生與持有身心障礙手冊的媽媽同戶籍,因小孩就學將戶籍遷至都市,最近收到地方稅務局通知要將戶籍遷回,否則將要取消使用牌照稅免稅感到疑惑,特地向該局詢問。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身心障礙者同一戶籍地址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之車輛,經核准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後,車輛所有人或身心障礙者因故遷出戶籍地址,致2人戶籍非屬同一地址,車輛所有人仍與身心障礙者同住,且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已自行將戶籍遷回,或經稽徵機關通知後於文到1個月內將戶籍遷回者,其戶籍遷出期間准免予補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貼心提醒,如經通知後戶籍遷回再遷出者,即逕自再遷出之日起,予以補徵使用牌照稅。

  如有疑問,可以撥打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該局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5/11/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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