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為子女繳納貸款涉及贈與,應申報贈與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父母幫甫成年子女購買不動產時,若逐年以免稅額度贈與現金,供子女支付購屋頭期款,嗣後再給予現金供子女償還貸款本息,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舉近日查核贈與稅案例,甫成年人B君於101年間購入不動產,價款約3,000餘萬元,除頭期款1,000萬元係父A君逐年分次贈與存款外,餘則以貸款2,000萬元支應,惟短短3年內B君貸款即全數償還完畢,經追查其還款資金來源,均係以數萬或數十萬元不等之現金存入,B君無法說明資金來源。案經A君出面說明,該筆貸款原由B君自行繳納,因入不敷出,乃於101至103年間陸續給予現金合計約1,500萬元供其繳納本息,因誤以為貸款人是B君,國稅局不會查核,才未主動申報贈與稅,經該局查明A君贈與B君現金屬實,乃核課101至103年各年度贈與稅合計80餘萬元並裁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每年有220萬元之免稅額,民眾可以利用此免稅額度,採分年贈與方式累積子女之資力供其將來運用,惟如當年度贈與金額超過免稅額度時,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主動申報,切勿因疏忽未申報,遭受處罰。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李佳桂,電話:04-23051111轉2229)

更新日期:105/11/14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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