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移轉登記持法院調節筆錄辦理者,仍應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法之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法之課稅範圍,應依契約金額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如持法院調節筆錄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係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繳印花稅。

  地方稅務局指出,當事人雙方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納稅義務人持法院作成調解筆錄及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仍應按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之稅率千分之一貼繳印花稅。如未依規定貼繳印花稅者,除應補徵所漏印花稅額外,並應按所漏稅額處5至15倍罰鍰;請納稅義務人及代理業者務必依照上開規定貼繳印花稅,以免短、漏貼繳而遭處罰。民眾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05/11/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5/11/15

105/11/15

105/11/15

105/11/15

105/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