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租地建屋使用,應如何提列折舊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承租空地建屋使用,雖事先約定租賃期滿拆屋還地,有關房屋之折舊,依財政部72年4月6日台財稅第32193號函釋,仍應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提列,至因租約期滿必須拆屋還地時,可依所得稅法第57條第2項規定,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該項房屋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之售價收入者,應將售價列為收益處理。
     本局指出,最近查核某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所有建築物僅按10年提列折舊,經進一步瞭解,係該公司向地主承租土地自費建屋供營業上使用,並以公司為所有權人,約定租賃期滿房屋歸地主所有,所以按承租年數10年提列折舊,惟參照前揭函釋規定,應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提列折舊,經重新計算計調減折舊費用約100萬元。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6

 

更新日期:105/11/13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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