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沒入之賭博收入仍須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經營六合彩賭博之收入,其未經沒入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
     本局說明,境內居住者從事一般經濟活動,而獲得收益時,縱使該交易活動違反法律上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該違規行為之所得,如未經法院宣告沒入,基於實質課稅原則,仍應依法課徵所得稅。本局進一步指出,近日法務部調查局發現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帳戶金錢流動頻繁且金額龐大,與其身分、財產及收入顯不相當,透過財政部賦稅署監察組暨本局監察室通報,經本局調查後,甲君坦承該帳戶係為經營六合彩簽賭,該所得未經法院宣告沒入,甲君亦未併入綜合所得稅報繳,經本局查獲補稅二百二十餘萬元並移罰。
     本局呼籲,不論所得來源是否合乎法律規定,未經沒入即應主動誠實申報,切勿心存僥倖。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白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91

 

更新日期:105/11/13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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