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該農地的承受人,應持續作農業使用。
該局提醒民眾,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農地,如被查獲違規未作農業使用,不僅可能會被依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相關法規裁罰,若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改正,恢復作農業使用,或如期改正後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被查獲,於再移轉時,縱使取得農業使用證明書,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洪淑滿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66
更新日期:105/11/08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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