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繼承而移轉的土地免申報土地增值稅,也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所以無需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移轉及繳納土地增值稅,惟民眾辦理繼承時,應先向被繼承人戶藉所在地之國稅局(或稽徵所)申報遺產稅,並至稅捐機關辦理查欠後,再到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繼承取得之不動產如有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就需要繳納印花稅;另繼承取得之土地,再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2項規定,應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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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5/11/1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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