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人於何時辦理贈與稅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民眾將不動產(土地或房屋)經常逕行登予或採取三角移轉其子女作為自行購買,規避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及為其子女辦理活期存款或定期存款,不曉得要辦理贈與稅申報。結果,仍然經稽徵機關查獲之而補稅,甚至於受罰,請須申報贈與稅之民眾多加留意。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及26條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即贈與日)後30日內,向贈與時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或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贈與人如果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的時候,應該在法定申報期限內,用書面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申報,延期申報以三個月為限。如果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理由時,可由稅務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准延長期限,贈與人並應該在核准延長期限內辦理申報。
該局提醒民眾,贈與人在同一年內不論其贈與次數及受贈與人數多寡,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者,可以免辦理贈與稅申報,但因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如贈與股票、不動產),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據以辦理過戶者,仍應該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045】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薛如萍 聯絡電話:5874709-6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