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注意貼在門首的送達通知書喔!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請勿將貼於門首的送達通知書
  視同招領通知書不予理會,導致自身權益受損。
  該局指出,部分納稅義務人因早出晚歸,家中又沒有其他人員代收時,稅務人員會將該繳款書寄存於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如委託郵務人員遞送時,則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送達人員並製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送達處所之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此時無論納稅義務人實際上於何時領取稅款繳款書,均以寄存之日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效力,當繳款書上的繳納期限屆滿未繳,每逾2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前述規定攸關納稅義務人權益甚大,該局呼籲日後民眾收到寄存送達之送達通知書時,尤其是郵政機關寄發的送達通知書,切勿當成一般郵件招領置之不理,一定要於該通知單上所指定時間內領取稅款繳款書,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邱科長06-2298062
  彙總編號:10002-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