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撤回土地現值申報之程序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經向稽徵機關申報移轉現值後,在未辦理移轉登記前,得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撤回。但依規定由權利人單獨申報移轉現值者,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撤回。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申請撤回應由申報雙方當事人敘明理由,並檢附有關文件(申請書、原申報契約書及原核發繳款書、免稅證明書或不課徵證明書)以書面提出。撤回申請書若未蓋原申報書之印章時,得有本人親自(或檢附印鑑證明)辦理。如土地所有權人或權利人死亡而申請撤回時,應由全體繼承人會同另一方,並檢附戶籍資料及繼承系統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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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5/11/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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