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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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99年12月總統公布增訂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後,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應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或「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於移轉與自然人時,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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