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9月份後登記取得房屋及土地,地價稅節稅小撇步報您知。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於今年9月份立約購入房屋及土地,近期完成交屋、取得權狀,來不及趕在9月22日前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有無其他方法可補救,讓今年地價稅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地價稅每年1次徵收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各年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目前以8月31日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民眾如於9月份立約購入房屋及土地,該土地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應為原所有權人,即為今年之納稅義務人,新所有權人今年不需負擔該地地價稅。所以民眾陳先生只要在取得土地所有權後至隔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自106年起即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如有土地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要件,請提早提出申請,以確保自身權益。

   如您對地價稅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撥打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362至2368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102至109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110至114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102至10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102至107

更新日期:105/11/04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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