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申請核准停業後擅自營業者,仍屬營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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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關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規定,在規定查核起訖期間如有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是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此所稱「曾供營業使用」,含括已辦理營業遷出或註銷登記,或已核准暫停營業而仍繼續營業,以及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而擅自營業者,只要查得在訂約出售前查核期間內曾供營業者,皆屬於有營業使用。

該處補充說明,依據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有關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是否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的查核期間,於申請適用一生一次優惠稅率者,其查核期間為訂約出售前一年內;而申請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者,其查核期間為訂約出售前五年內,以上查核期間內,查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即無優惠稅率的適用。

更新日期:105/11/02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10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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