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境內每次銷售新臺幣50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要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之。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某高爾夫球場營業人詢問:銷售入會權利60萬元應如何計算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應按銷售價格乘以10%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所謂「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稅。是營業人銷售入會權利60萬元,營業稅3萬(稅率5%),該入會權利銷售價格為63萬元(60萬+3萬),按該金額乘以10%稅率,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為6.3萬元,但該入會權利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則不課徵。

新聞稿聯絡人: 銷售稅課羅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轉300

更新日期:105/10/31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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