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有營業登記之房屋,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的面積不得低於該層樓面積6分之1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非住家非營業用及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因此,房屋即使僅供作營業登記,實際為住家使用,則該層樓6分之1面積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另外提醒您,房屋稅係按月課徵,只要在當月15日前申請變更為住家用,就可從當月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若在當月16日以後申請變更,則必須自次月起才可改按變更後稅率課稅。因此若您的房屋原本是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而商號已遷出且改為住家使用,請立即提出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以維護您的權益。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5/11/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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