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買入登記取得之土地,何時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民眾李先生來電詢問今(105)年9月1日買賣登記取得1筆土地,並趕在9月22日之前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為何自106年起才適用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地價稅之徵收是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並依當日地政機關登記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因此,李先生雖然依規定於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惟105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仍為原所有權人非為李先生,所以,李先生於106年即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洽沙鹿分局第一股04-26624146,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5/10/3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5/11/01

105/11/01

105/11/01

105/11/01

105/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