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日差一天,地價稅繳納人大不相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根據稅法的規定,地價稅係按年計課,並不是按月計算稅額,所以訂有納稅義務基準日,在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不論實際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全年地價稅。(但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依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在8月31日前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雖然新所有權人到年底只持有幾個月,仍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如果在9月1日以後才辦竣移轉登記,則由原所有權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不論持有土地之時間長短,而是以8月31日土地登記日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如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上網查詢(http://www.tax.taichung.gov.tw)或就近至該局所屬各分局服務櫃台洽詢,亦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5/10/2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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