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買賣訂定之「公契」應貼繳印花稅、「私契」不用貼花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不動產買賣雙方當事人先行訂定之書面買賣契約(俗稱私契),可以免貼用印花稅票,迨申請物權登記時,再依規定格式之契約(俗稱公契)訂定契據,以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應按契約書記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指出,該「公契」即印花稅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貼繳印花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注意:房地產買賣契約書如訂明分期付款方式,於分期繳付款項時,受款人於「私契」中逐期簽章註明收訖者,該買賣契約書核屬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問,請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7748893。

更新日期:105/10/2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10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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