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22日以後申請核准地價稅優惠稅率之案件自次年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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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以8月31日為納稅基準日;得適用特別稅率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因每年地價稅開徵期間為11月1日至11月30日,開徵40日前即為9月22日,為核准當年適用的最後申請日,納稅義務人如係於本年8月31日以後才取得土地所有權或於9月22日之後才提出申請,將自次年度(106年)才可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陳麗娟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22

更新日期:105/10/25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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