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負擔合建分售案之土地增值稅及廣告費相關課稅規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日前接獲某建設公司詢問,負擔合建分售案之土地增值稅及廣告費,能否申報費用?
     本局表示,依財政部720915台財稅第36558號函釋規定,建設公司與地主訂立合建契約書,約定代地主負擔之地價稅、工程受益費及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營建成本。
     本局進一步說明,該公司與地主訂立之合建契約書,如係約定於房屋建成後配合出售,但建主之房屋與地主之土地係各自訂約轉售並自行收取價款,而地主與建主間並無房地互易關係者,則建主除依法應負擔土地改良物之工程受益費外,其以契約約定代地主負擔之地價稅、工程受益費及土地增值稅,應不得列為營建成本。
     本局並特別提醒,營建業合建分售(或分成)之廣告費,應由地主與建主按其售價比例分擔,故如有代地主負擔之廣告費,亦不得列報廣告費。如果有任何合建案之相關成本費用方面的問題,可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羅審核員

聯絡電話 :(03)3396789轉1375

 

更新日期:105/10/27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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