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11月是地價稅的開徵期,而其徵收所屬期間為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並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說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登記土地所有權人,即為當年全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因此,買賣土地時,最好在契約中計算出雙方持有時間比率,並由當年度的納稅義務人負責預收另一方應繳的地價稅,但契約中約定當年地價稅由何人繳納或分攤方式,係屬買賣雙方的私權行為,不能因而更改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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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5/10/27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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