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應認列手續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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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條規定,資金之使用,包括資金借貸、預付款、暫付款、擔保、延期收款或其他安排。其中所稱之擔保,包含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也就是以背書方式保證被背書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債務責任,即保證人應承擔被背書人無法償還債務的信用風險,是以營利事業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以取得金融機構貸款,應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按營業常規交易方法申報手續費收入。
     本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關係企業提供銀行借款背書保證金額34億餘元,該公司雖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揭露資金使用資訊,卻未依規定認列手續費收入,本局遂按實際動用之加權平均金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調增手續費收入5百萬餘元。
     本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可參考金融機構承作費率或其他可比較資料,按營業常規申報手續費收入,以免遭調整補稅。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請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江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20

 

更新日期:105/10/27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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