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要換屋了嗎?請記得「重購退稅」,以免荷包縮小了!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家裡出現了新成員或者最小的孩子去唸大學時,家庭成員的改變使原有居住空間不符合需求時,往往是大家換屋的時機。但換屋時要記得「重購退稅」,不要讓自已的荷包縮小了。 重購退稅包括兩部分,土地部分退還之「土地增值稅」及房屋部分退還之財產交易所得之「綜合所得稅」。二者的重購退稅條件不同,分述如下: 一.土地部分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依據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適用重購自用住宅申請退還增值稅之要件如下: 1.出售與重購均為同一人。 2.不論是先購後售或是先售後購,買賣期間必須在二年內。 3.都市土地不得超過三公畝 (90.75坪) / 非都市土地不得超過七公畝 (211.75坪),計算出售時總地價,面積則無限制。 4.須辦竣自用住宅用地之申請。 5.出售屋一年內無出租或營業行為。 6.新購土地移轉現值總額必須超過原出售土地移轉現值總額扣 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有餘額者,才能退稅。 符合前述規定者,可至地方稅務局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重購退稅並無次數的限制,民眾可以輕鬆換屋,但是要注意重購退稅之土地於買入後五年內,都必須作自用住宅使用,不能改變用途,也就是不可以出租、供營業使用或是將戶籍遷出,甚至連夫妻之間的贈與都不可以的,否則會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 二.房屋部分退還之財產交易所得之「綜合所得稅」 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本法規定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 前項申請扣抵或退還之綜合所得稅額,係指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確定時,因增列該財產交易所得後所增加之綜合所得稅額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