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故未履行不動產移轉契約不能退還已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劉小姐贈與一棟房子及土地給兒子,向稅捐處申報契稅、土地增值稅並已繳納印花稅,後來因無力負荷大額贈與稅而撤銷贈與申報,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已繳納的印花稅不能因為未完成房屋土地之贈與而退還。

該處說明,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約書,是印花稅的課徵範圍,所以簽訂房屋、土地移轉契約交付使用後,即須按契約金額的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或貼足印花稅票,縱使事後解除契約未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仍不能因未履行合約內容而要求退還印花稅。

該處進一步解釋,如果是因為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有溢繳印花稅,可以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稅,但如果在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不動產移轉契約,因非屬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所以不能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印花稅。

更新日期:105/10/27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105/10/28

105/10/28

105/10/28

105/10/28

10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