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經法院拍賣,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如經法院拍賣,且拍定人為自然人,則土地原所有權人或拍定人其中一方可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當事人可於拍定後檢附鄉、鎮、區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主動提出申請,最遲應於收到稅捐稽徵機關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輔導函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

民眾如仍有疑問或需更進一步了解有關法令規定,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5至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105/10/28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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