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月收取租金於契約書載明金額蓋章者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指出:房屋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於承租人所持房屋租賃契約書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以示收訖者,為屬銀錢收據性質,仍應由收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指出:房地產買賣契約書如定明分期付款方式,於分期繳付款項時,受款人逐期蓋章註明收訖者,該買賣契約書即屬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憑證,應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亦特別說明:房屋買賣契約書或房屋租賃合約書如載明用支票付款或以匯票、本票等票據方式付款者,核屬非銀錢收據性質,應免貼用印花稅票;惟收取的票據必須載明票據名稱及票據號碼方有其適用,否則仍屬銀錢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