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交通工具未經所有人或使用人申報停止使用者,視為繼續使用,仍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車輛如未使用,應向監理單位辦妥報停手續,其停駛期間即可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如有溢繳尚可申請退還。
該分局表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13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不擬使用者,應向交通管理機關(監理單位)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之,申報停駛期間即可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惟如要恢復使用時,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登記。
更新日期:105/10/2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105/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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