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辦竣登記後欲解除買賣契約,應再次申報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買賣雙方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若因故解除買賣契約,應先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移轉現值並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再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返還登記。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買賣雙方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因故再解除買賣契約,買方需將土地所有權返還於賣方,尚須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返還登記,既屬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符合法令規定減免或不課徵等條件外,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類此案件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請提供雙方協議解除契約書、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和解筆錄、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等證明文件附案辦理。如仍有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5/10/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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