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特別稅率、減免等原因、事實消滅時須自動申報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有關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因而逃漏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應處短匿稅額「3倍」罰鍰之規定,業於99年11月24日經總統公布修正為「3倍以下」,財政部爰配合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8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部分以為因應。 上開規定修正發布後,有關納稅義務人違反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案件,裁處之罰鍰倍數,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8條規定,其短匿稅額每案每年新台幣2萬5千元以下者,免於處罰。 二、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部分,其短匿稅額每案每年新台幣2萬5千元至5萬元、逾5萬元至7萬5千元、逾7萬5千元者,分別按短匿稅額楚0.5倍、1倍、2倍罰鍰;另為適度疏減訟源,短匿稅額每案每年新台幣5萬元,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或於談話筆錄中承認違章事實者,按短匿稅額處0.5倍之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因上開修正之參考表對於短匿稅額在5萬以上之案件,增訂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及承認違章事實者,可按較低倍數處罰規定。為落實此項減罰措施,適度疏解訟源促進徵納和諧,財政部也提供六個月輔導期,相關規定裁罰尚未確定的案件,稽徵機關應逐案補行通知受處分人,承諾繳稅者其罰鍰倍數即可按0.5倍處罰。 稅務局特別提出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適用工廠與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土地,適用條件消失時,應於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時30內,主動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9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以免經查獲後補稅又遭受處罰。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囀182~187,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為您服務解答。  網址:http://www.hl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