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所有人因欠稅其存款遭執行扣押,在未收取存款前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仍應處罰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 車輛所有人因欠繳使用牌照稅,其存款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執行扣押命令,於該分署未收取存款前,未稅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於收取命令送達債務人及第三人後,僅有逕向第三人收取債務人金錢債權之權利,納稅義務人並未在存款遭扣押時就喪失存款的所有權,因此於執行分署未收取該金融機構之存款前,納稅義務人尚難謂已清償租稅債務。稅務局再次提醒車輛所有人如欲使用公共道路,請依限繳納稅款以免受罰。

更新日期:105/10/2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105/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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