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車輛毀損不堪使用、失竊或被政府機關扣押者,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註銷或報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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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車輛如有毀損不堪使用、失竊或被政府機關扣押者,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註銷或報停手續,當年期使用牌照稅可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如已繳納全年稅額者,亦可檢具證明文件及已繳稅款之繳款書收執聯,逕向稅務局申請退還尚未使用期間之稅額。對於以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歡迎撥打服務電話:7748823、7748833、7748853、7748863、7748873或撥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879999。

更新日期:105/10/2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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