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供工廠使用並申請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請注意,如果工廠登記證註銷或未按期完成建廠,已不符合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條件,要趕快向稅捐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稅率課稅,以免受罰。
稅務局提醒納稅人,如有上述情形其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已消滅,不再適用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應於該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之日起30日內向該處申報,否則一經檢舉或查調,即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有關納稅人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免罰之適用,應依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除追補應納稅額外,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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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5/10/25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105/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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