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車失竊尋獲後須回監理機關重新驗車並重領號牌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車輛失竊後,車主除了到警察局報案外,同時也會到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失竊註銷手續,但愛車尋獲後,若未向監理機關重新驗車並重領號牌,因車輛始終停留在牌照被註銷的狀態,如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應補稅處罰。稅務局提醒車主,愛車尋獲後一定要回監理機關重新驗車並重領號牌,否則經查獲使用公路,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補徵本稅外,再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對於以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歡迎撥打服務電話:7748823、7748833、7748853、7748863、7748873或撥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879999。

更新日期:105/10/2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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