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稅】如期繳納牌照稅,才能跟滯納金說拜拜!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105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為105年10月31日,逾期未繳納,每逾2日將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加徵15%滯納金外,將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同時,未完稅車輛於滯納期滿(繳納期限屆滿30天)後行駛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為了自身荷包著想,請記得如期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或05-3620909轉分機721、722或724至7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5/10/21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105/10/24

105/10/24

105/10/21

105/10/21

105/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