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於公司名下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時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住在龍井區的方先生詢問公司所有的農業用地要出售,是否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58條規定應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文件向稅捐機關辦理。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農業用地移轉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移轉與自然人」,反之移轉與非自然人(如:公司、法人…等)則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但原土地所有權人之身份則無上述身分別之限制,只要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之規定移轉給「自然人」,並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即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任何土地增值稅的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洽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6,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5/10/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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