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所有人因欠稅其存款遭執行扣押在未收取存款前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仍應處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所有人因欠繳使用牌照稅,其存款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中分署執行扣押命令,於該分署未收取存款前,未稅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於收取命令送達債務人及第三人後,僅有逕向第三人收取債務人金錢債權之權利,納稅義務人並未在存款遭扣押時就喪失存款的所有權,因此於執行分署未收取該金融機構之存款前,納稅義務人尚難謂已清償租稅債務。稅務局再次提醒車輛所有人如欲使用公共道路,請依限繳納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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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5/10/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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