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扣牌照車輛,吊扣期間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車輛經交通裁決機關裁決吊扣牌照,如確實將牌照繳回接受吊扣處分者,於執行吊扣期間,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車主若已繳納當年度使用牌照稅,可持交通裁決機關核發之汽車牌照吊扣執行單,向車籍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退還吊扣期間溢繳的使用牌照稅。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5/10/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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