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農地農用雖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農業用地若經法院拍賣,稅捐機關會依法院通報,先核算土地增值稅,同時發函輔導拍定人及被拍定人如有符合農地農用規定,應於收到通知函之次日起30天內,持鄉(鎮、市)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提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逾期則不得申請。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多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黃芳梅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65
更新日期:105/10/17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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