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已適用優惠稅率者毋須每年重新申請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已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者,除了後來又有出租、供營業使用或戶籍遷出等因素,已與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不符之情形,即自原因或事實發生之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其他只要沒有變動,則可繼續適用課徵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不用再逐年申請。

   民眾如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承辦員:林美珠   電話:04-7239131轉229

更新日期:105/10/17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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