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使用牌照稅法及相關法令,只有「遺失車輛」始可免繳納使用牌照稅,並沒有「遺失車牌」之車輛可免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規定;如果您愛車的車牌失竊了,請務必向警察機關報案同時檢附警察機關核發之車牌失竊證明單,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登記,並重領新牌照、補繳稅款。如未依規定辦理,則視為繼續使用,若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者,應依稅法規定補稅及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特別提醒各位車主注意您自身的權益。對相關規定如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撥打服務電話:(02)24331888轉701至706向基隆市稅務局洽詢。
更新日期:105/10/20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10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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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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