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 收取房屋租金出具之收款證明,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林姓民眾來電詢問: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檢附的租賃契約書,是否應貼用印花稅票。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銀錢收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所謂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條、解款條、取租簿及付款簿等均屬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並非印花稅課徵範圍,不須貼用印花稅票,但如房東於收取租金時,不論是開立收據、收款證明或於租賃契約書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表」逐期蓋章或簽名註明收訖者,都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由房東於收款時,按收款金額4‰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進一步表示,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房租支出可舉證列舉扣除,承租人常用以申報綜合所得稅,如被查獲租金收據漏貼印花,除依規定追補所漏稅額外,尚須按漏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該處提醒有房屋出租之房東注意,於收取租金時,收款證明記得貼用印花稅票,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