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協議書應依協議成立時之價值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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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協議書應依協議成立時之價值繳納印花稅

繼承人所持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持憑據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物權登記,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另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非屬印花稅法所規定課稅範圍,免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104年死亡,繼承人於105年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其中房屋(有辦保存登記) 及土地等不動產應分別按105年評定標準價格及公告現值所計算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承辦員:莊筱茹   聯絡電話:04-8320140轉368

更新日期: 105/10/11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