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或增、改建應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拆除或增、改建應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該局辦理房屋稅籍清查時,常發現有些房屋實際層數、構造別及面積等,與原始建造完成時向該局申報之稅籍資料已不相符,原來是屋主擅自拆除改建或修繕增建,誤以為房屋門牌無改變且原來的舊屋已領有所有權狀,可不必再申報設籍。    

  該局進一步指出,按規定房屋拆除應立即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如有增、改建情形應該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天內申報,以免漏稅而受處罰。合法的房屋未經建管單位核發拆除及建築執照,即自行拆除改建,雖然新建房屋與舊屋門牌相同,但仍屬違章建築;違章建築房屋雖不合法,但在沒有拆除前,依法仍應課稅;同時房屋稅之完納僅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違章房屋也不會因為繳了房屋稅就變成合法的建築。    

  民眾對於房屋稅課稅如有任何問題,可以電話洽詢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更新日期: 105/10/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