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網拍辦理營業登記之房屋,仍可按自住用房屋稅率喔!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年來因網路市場交易蓬勃熱絡發展,有許多人利用網路平台創業,自行於家中從事網路銷售,但因有銷售貨物或勞務須辦理相關營業登記,進而將住家房屋辦理營業登記場所
,但因實際交易都是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住家房屋並未供辦公室使用或堆置待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物品,房屋實際上仍是供自住使用,仍准繼續按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如房屋現場有供辦公營業、倉庫使用等非自住使用情形,納稅人應於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內,向房屋所在之地方稅捐機關申報變更房屋使用事宜。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2至308。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5。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3至208。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6。
更新日期: 105/10/12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