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公糧業者無償提供主管機關儲存公糧之倉庫,得申請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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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公糧業者無償提供主管機關儲存公糧之倉庫,得申請免徵房屋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民營公糧業者接受主管機關委託儲存公糧之倉庫(含筒倉),如果是無償提供使用,可申請免徵房屋稅。申請按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房屋稅時,應檢附主管機關發給之無償使用證明供稽徵機關核辦。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符合減免房屋稅之民營公糧業者,應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逾期申報者,只能自申報日當月份開始減免,申請時並需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核發公糧業者倉庫儲放公糧稻穀證明書,即可辦理。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10/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